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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否用于岗位开发

发布时间:2013-07-25  来源:和讯网  字体大小[ ]

  上海自1993年起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按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标者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举行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组审议现场获悉,目前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有50亿元节余。委员们建议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绩效管理,将其用于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等工作,提升残疾人就业水平。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早在1993年,上海就发布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要求相关单位按1.6%的比例聘用残疾人员工。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审议现场,常委会委员江小青透露,目前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节余已达50亿元。列席审议的市人大代表徐海蕾说:“我来自企业,我们公司每年都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很想知道这笔钱是作什么用的。”

  理论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付越多,说明残疾员工被录用的比例越低。从现实情况看,残疾人也确实没有达到充分就业。

  “残疾人想进什么行业都难。以公务员队伍为例,残疾人数量不到600,仅占上海公务员的0.44%。”市残联理事长王爱芬在此前举行的修订草案解读会上感慨,“公务员的学历要求和体检要求已经把大部分残疾人排除在外。上海每年约有100名残疾人考取大专以上院校,本科生占一半。最近3年我遇到4个残疾人报考公务员,3人笔试不合格,1人过了笔试没过面试。”

  有意见认为,各类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不应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市人大内司委表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录用残疾人,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达峰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国家机关应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但一个现实问题是,包括政府机关在内的很多单位都找不出适合残疾人的岗位。记者了解到,有些单位虽按照规定比例聘用了残疾人员工,为他们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但不要求他们真正到岗。不信任残疾员工工作技能和效率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原因还是缺乏合适岗位。

  市残联副理事长季敏认为,残疾人的就业能力被大大低估了,问题就在于社会有没有开发岗位的能力和动力,“在美国,国家不仅有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的规定,还要求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将一部分岗位留给残障人士,比如医院的挂号岗、验血岗,海关和边检的一些岗位等。事实证明一部分残疾人完全可以胜任这些岗位。”而在中国,残疾人即便考上大学,择业空间也很小。王爱芬说:“上海的残疾人大学生能学的专业主要就是心理学和动漫设计。教育水平和就业培训的不足,直接影响到了中国残疾人的就业水平。”

  一方面是50亿元的高额资金池,一方面是令人不满的残疾人就业现实。江小青等委员发问:就业保障金能不能用来提升残疾人的就业水平,比如激励企业或社会组织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对残疾人进行适销对路的就业培训等。 本报记者 钱蓓 实习生 祝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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